| · | 法定继承 |
|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 |
| · |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
|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 |
| · | 离婚儿媳为可以分“公公”遗产? |
| 【案情】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陈丰喜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陈嘉永、陈嘉猛拉扯大。陈嘉永长大成人后与黄莉莉结婚,并生有一女陈晓娟。 陈丰喜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他偏偏闲不住,自己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5年5月,陈丰喜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陈嘉永、陈嘉猛兄弟俩当时并未将老父亲留下的财产进行分割。2006年1月,陈嘉永因与妻子黄莉莉感情不和离婚。当年6月,陈嘉永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作为女儿,陈晓娟要求继承 |
| · |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
|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确定的,亲属只限于二等亲以内,顺序仅有两个。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 |
| · | 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
|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
| · | 债务人死亡 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 债务人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近日,翁某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叶某和齐 |
| · | 法院判决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
| 法院判决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近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刘小勇是原告刘显才、林洪春婚生子、被告史德兰之夫、被告刘安志之父。2005年6月28日,刘小勇驾驶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驶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到22组之 |
| · |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相关顺序 |
|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 一、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 |
| ·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 |
| · | 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
|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 |
|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分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 |
| · | 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分配 |
| 按照家庭财产进行分配,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 |
| · | 抚恤金和保险金能作为遗产分配吗 |
| 我的一个亲戚因车祸死亡了,他是离婚后又再婚,并且和前妻生育的子女已经成年了。现在交通肇事方赔偿了一笔抚恤金,并且保险公司也赔偿了保险金。请问,这些钱应该如何分配,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来分配? 答: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 |
| · |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
|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 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 |
| · | 再婚妇女是丈夫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
| 53岁的刘某,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退休干部61岁黄某老人结婚。婚后不到两年,黄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黄某退休后有存款10万元及遗留商品房一套和其他家中财产。办完丧事第二天,刘某尚沉浸在丧夫悲痛中,而黄的儿女就限令刘某在三天之内搬离黄家。并告诉刘说:“家中财产和存款不属你刘某的,你怎样来就怎样走”。刘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寻求法律帮助。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结婚证等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处理结果】 |
| · |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 |
| · |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如何确定继承次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 |
| · | 超过20年后还能再谈法定继承吗? |
| 江某的父母去世至今已经25年了,父母的遗产9间平房一直由江某的弟弟长期霸占并出租,而江某则在外地工作.江某遂提起诉讼,提出“继承父母9间房屋的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江某的起诉。江某认为明明父母的遗产被霸占,有理却输了官司,于是便请律师上诉。 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建议江某不要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随后,律师以 |
| · |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拥有继承权? |
| 请问:丧偶儿媳、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拥有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才可取得继承权。那么,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
| · | 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
|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