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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不够违法生育一个孩子 男:陶革化,41岁,女:秦秀芳,37岁,非农业户口。1988年6月生育第一个男孩,经市鉴定属残疾,可领二孩证生育。但该夫妇未领证,于2006年1月 15日在县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是个女孩。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4374.00元)。5月1日对其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5月11日该夫妇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目前尚欠2374元未交。 (案例6) 违法非婚生育一个孩子 男: 邱启祁,23岁,女: 梁水玲,21岁, 农业户口。2005年12月 29日在县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是个男孩。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第(四)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14670.00元)。于2006年11月18日对其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