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案所欠债务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 [案情] 原告:尹某。 被告:王某。 被告:耿某(被告王某丈夫)。 王某2005年12月20日在邳州尹某经营店借尹某现金10000元并为尹某出据借条。后王某告诉尹某现金被耿某占有和支配无法偿还尹某。尹某即于2006年2月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10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借款时耿某尚在徐州打工。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耿某占有和支配,该款亦没有用于王某看病(王某主张)和家庭共同支出。该款性质属个人债务,遂判决由王某偿 |
| · | 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 案例: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丁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丁的夫妻共同财产。丁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 |
| · | 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 |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
| · |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由谁来负担? |
|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 |
| · | 诉讼诈骗钱财和逃避债务 |
| 近年来,通过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诈骗钱财和逃避债务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浙江省玉环县城关的周宗长夫妇一口气伪造了23起假案,堪称目前诉讼造假最多的人。 11月13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周宗长、叶金柳夫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疯狂造假 2008年3月底,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拍卖裁定书,决定于4月24日拍卖周宗长、叶金柳夫妇坐落于城关中心小学对面小区的一套房屋 |
| · | 家庭债务比例虚高 都市“负翁”现象拉响警报 |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员刘建昌近日在《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可持续》一文指出,目前上海家庭的债务比例高达155%,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达到122%,而美国平均家庭债务仅为115%。刘建昌指出,我国家庭债务的主体是以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为主的个人消费贷款。这份结果让人们大吃一惊,月挣1000元,却要还1550元的债?这日子该怎么过?京沪家庭真的“入不敷出”,负债率超过警戒水平了吗?过高的家庭负债率会有什么的风险?中国人不再勤俭了吗?一时间,“负 |
| · | 婚姻家庭债务处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
| 11月24日,梅州市女法官协会、梅州市妇联联合举办“婚姻家庭债务处理法律问题研讨会”,市中院院长钟勇生、市妇联主席丘瑞清出席并分别致辞。市中院副院长钟夏彬、市女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市中院妇委会负责人、市妇联副主席及各部室负责人、妇女维权服务站负责人、各县(市、区)妇联分管领导、论文作者参加了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旨在研究和探讨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公正准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债务问题,促进保护妇女儿童法律体系的完善,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更好地维护 |
| · | 离婚后又被人讨要共同债务 家庭债务负连带责任 |
| “我和他已经离婚了,何况人又不是我撞的,凭什么找我要赔偿啊!”日前,家住黄家圩的朱红门上来了人讨债,原因是他前夫几年前开车撞到人,因经济能力有限损失赔偿至今还差8万没给,受害者家人向她来要。朱红根本不肯替前夫还钱,为此还和受害者家属起了冲突。 丈夫肇事夫妻离婚 “人又不是我撞的,况且这事是几年前的事了,我已经与他离婚,这个事应该和我没多大关系!”近日,小市街道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朱红觉得自己挺委屈。 据朱红介绍,2002年7月 |
| · | 美国的家庭债务泡沫 |
| 美刊《每月评论》2006年5月刊登了约翰•贝拉米•福斯特题为《美国家庭债务泡沫》的文章,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工资收入下降而整体消费却攀升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美国家庭越来越靠举债消费,已形成巨大的家庭债务泡沫。美国越来越成为一个高剥削、低生产性投资的国家,因此只能靠金融泡沫刺激经济增长,而这孕育着发生巨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不断增大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将会遇到一个古老的关于资本 |
| · | 争遗产争出家庭债务 |
| 不愿房产落入有父亲遗嘱的契妹手中,三兄妹一致对外,甚至声称要在房产份额中扣除为老父支付的住院费、丧葬费———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法治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11月17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一宗房屋析产案作出二审宣判,原告方贺因房屋主人潘老先生遗赠,获得房屋的5/8产权,潘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三个亲生子女仅分得余下份额,而他们要求从产权份额中扣除为 |
| · | 一场车祸之后的家庭债务纠纷案 |
| 一场意外车祸夺去赵坤(化名)生命,赵坤的儿子赵某因债务起诉赵坤第二任妻子王某。案经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 债务纠纷:一场车祸留下家庭纷争 2007年9月22日,长期在南京做生意的赵坤在回阜阳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2007年12月,赵某便将父亲的第二任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赵某诉称,王某于1994年4月与其父亲赵坤结婚。王某与赵坤经营药品和共同生活期间,向赵某借款合计 |
| · | 夫债妻还合理吗?法官: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须区分 |
| 丈夫在外面欠的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要两个人一起还吗?昨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给出的司法观点是:这个债务不是为了家庭利益而产生的,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被诉的陈艺女士无需替前夫还债。 陈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一被告郑维是裕华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简称裕华公司)原总经理,两人曾经是夫妻,于2005年10月23日经集美区法院判决离婚。 2000年10月的1日和11日,裕华公司向陈碧分别借款10万元和 |
| · | 本案所欠债务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 [案情] 原告:尹某。 被告:王某。 被告:耿某(被告王某丈夫)。 王某2005年12月20日在邳州尹某经营店借尹某现金10000元并为尹某出据借条。后王某告诉尹某现金被耿某占有和支配无法偿还尹某。尹某即于2006年2月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10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借款时耿某尚在徐州打工。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耿某占有和支配,该款亦没有用于王某看病(王某主张)和家庭共同支出。该款性质属个人债务,遂判决由王某偿 |
| · | 想离婚,家庭债务咋处理 |
| 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赵先生为筹备一个风光的婚礼,借了5万元购置婚后生活的高档电器。婚后不久,赵先生夫妇就出去打工了,一直分居两地。中途因为种种原因,欠债一直未能偿还。今年年初,赵先生妻子提出离婚,此时,债主也找上门向夫妻俩催债,一心离婚的妻子认为这是婚前个人债务,不愿承担。赵先生则认为钱花在婚后两个人身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分析: 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
| · | 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如何认定?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亲属、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据,应当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一张借据,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 |
| · |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十问 |
| 一、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答: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3、家庭在生产 |
| · | “以贷还贷”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 【案情】2005年3月23日,当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丙在借据上签了名。上述借款到期后,乙、丙均未偿还。2006年6月18日,乙找到自己的妹夫甲协商,要求将上述两笔到期的贷款用“以贷还贷”的方式转为甲的贷款。乙给甲出具了保证书,乙在保证书中承诺:转给甲的贷款是乙用丙的名字贷的款,该贷款本金和利息都由乙负责偿还,甲不承担还款责任。同年6月27日, |
| · | 孩子侵害他人利益离婚父母谁担责? |
| 【案情】张女士想问:我于3年前离婚,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我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我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前夫支付赔偿费。但前夫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 |
| · | 夫妻间借条效力 |
|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 |
| · | 离婚协议不得处分他人财产 |
| 徐某与赵某于1988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没有住房,从结婚时起二人便住在徐某的母亲王某承租的一间公房里,每月交纳房租。婚后徐某与赵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没能解决好相互间的矛盾,终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徐某到崇文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崇文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徐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孩由徐某抚养,赵某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三百五十元;徐某承租双方居住的公房,赵某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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