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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欠债务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1

 
 
[案情]

原告:尹某。

被告:王某。

被告:耿某(被告王某丈夫)。

王某2005年12月20日在邳州尹某经营店借尹某现金10000元并为尹某出据借条。后王某告诉尹某现金被耿某占有和支配无法偿还尹某。尹某即于2006年2月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10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借款时耿某尚在徐州打工。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耿某占有和支配,该款亦没有用于王某看病(王某主张)和家庭共同支出。该款性质属个人债务,遂判决由王某偿还尹某10000元。驳回对耿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误认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即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识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理论基础源于民法通则七十八条规定的共同共有理伦。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亦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是家庭债务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是个人债务即应由个人偿还,应如何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主要看借款的用途。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比如购买生活用品、交纳子女学费、购买生产资料及一般的医疗支出均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联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比如未经夫妻对方同意擅自购买彩票形成的债务、出借方不知情的赌资、单方意愿为第三人捐款而形成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本案中,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借款时耿某亦不知道。故只能是王某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偿还。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当然,现实生活中,是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情况可能很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借款用途始终是分析、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参考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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