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异想天开的“共同财产”分割 |
| “我老公每月的工资是1万元,我的工资是3000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人一半就是6500元,我也不要多,每个月就问老公要3500元,这样不是很公平吗?” 上周,陈先生拿工资的日子到了,但他没有拿钱回家。张女士自然要问,陈先生倒是很老实,主动说出自己拿工资帮别人还债了,还给了老婆一张欠条。张女士一看借条的落款,顿时不舒服了,原来借钱人正是老公的前女友林女士。 张女士生怕这张借条是旧情复燃的证据,于是一再追问老公。 张女士承认自 |
| ·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
|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要产生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 |
| · | 哪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律师: 前年秋天,我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朱某负事故全责。由于这起车祸导致我留下残疾,所以经交警部门调解,朱某除了赔偿我误工费等损失外,还赔偿我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9万元。出院后不久,我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单位不愿与我续签合同,所以一直赋闲在家,从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近,妻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了纠纷,妻子认为这9万元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我坚决拒绝。请问,妻子的主张有法律 |
| · | 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作为夫妻 |
| ·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救济措施 |
|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 |
| ·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 |
| 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分割问题,究竟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财产性质作以了明确的划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一、婚前个人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尤其在离婚时,一方如无另外住房,那么对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谁也不会让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
| · |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二) |
| 1、“家庭共有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答:房产权利人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包括第三人(如一方父母),该房屋产权即为“家庭共有房产”。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不予审理,当事人就该房产争议另案起诉;2、当事人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另案判决后,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2、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 |
| · |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平均分割 |
|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生活多年后,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婚后不久,两人却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刘某离婚后,偶然得知李某离婚前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购买有基金,并且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刘某非常恼火,感觉着被骗了,一怒之下再次将李某告上法院。 刘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某故意隐瞒了自己 |
| · | 浅谈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归属的认定问题 |
| 房改后,随着房价节节攀升,按揭买房的现象十分普遍,房屋在居民财产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很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之诉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上。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gage”的发音与粤语中“揭”的发音相似)。按揭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属于英美法系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它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从香港引入内地房地产市场,并逐渐在内地流行起来。严格来说,按揭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对按揭房屋的性质,我 |
| · |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
| 案情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刘奇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共同出资20800元在县城郊区购买了一栋房屋(住房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附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直居住在该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 |
| · |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
| 案情2001年10月,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2002年11月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3年3月,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05年11月,刘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刘某于2001年用30万人民币所购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 |
| · | 夫妻一方为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存在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 |
| · | 铺位的承租权和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铺位的承租权和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能够带来财产性的收益,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度情况下,铺位的承租权和转租权作为具有财产收益性的使用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形式,即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铺位的承租权和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能够带来财产性的收益,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度情况下,铺位的承租权和转租权作为具有财产收益性的使用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形式,即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 · | 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初探 |
|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财产分割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都有所涉及,弥补了婚姻财产立法的一些漏洞。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不但立法没有明确,连理论界也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更是让办案法官心存疑虑。 1、立法没有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婚 |
| · | 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
| · | 婚前买房婚后涨价增值部分是否算“共同财产” |
| 案例]成某是个体户,结婚前一年花了近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自己名字登记房屋产权证。成某将该房屋用于出租。与朱登记结婚后,成某以其婚前财产与朱某的部分出资,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产权所有人为成某和朱某。两人共同生活近7年,并生育了一子。现双方同意离婚。因成某婚前购买的那套商品房现己涨至约55万元,朱某认为增埴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成某不同意。为此,朱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并主张对该房屋增埴 |
|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
| 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 |
| · | 离婚夫妇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定其属共同财产 |
| 含一部分单位补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属于,并对一对离婚夫妇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张先生同时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王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判决王女 |
| · | 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 欠条不同于借条,借条体现的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自借款人拒绝还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欠条体现的是欠款人的欠款事实,其不同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诉讼时效应自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就开始计算。相关法律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 |
| · | 要轻松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
| 要轻松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需把握以下三点。 一、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个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再适用。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管财产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投资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