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
|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 |
| · | 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
| · | 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
|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 |
| · | 事实婚姻与姘居的不同之处? |
|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从参与的人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2、从同居目的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姘居的男女是由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应根据具体情 |
| · | 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
| 罗水田(男)与刘玉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当时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玉芬跑回娘家。罗水田去接刘玉芬回家,刘玉芬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玉芬与本村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罗水田向法院状告刘玉芬重婚,要求恢复与 |
| · | 我国事实婚姻的范围 |
|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我国有很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唯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如果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就不能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 |
| · |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 · | 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
|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 |
| · | 对于事实婚姻,应当如何处理? |
| (一)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处理 1、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以及生儿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得自行 |
| · |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
|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 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 年 |
| · |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 |
|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 |
| · | 事实婚姻怎么离婚呢? |
|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走向灭亡,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他还将长期存在。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上都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但也没有采取完全承认制度。因为一旦这种生活方式完全合法化 |
| · | 事实婚姻基本问题 |
| 事实婚姻基本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否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大区别,因为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 |
| · | 怎样界定事实婚姻呢 |
|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 |
| · | 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
|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虽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 |
| · | 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理由 |
|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的确是匪夷所思。通过国内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历次《婚姻法》虽然没有承认事实婚姻, |
| · | 婚姻法与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理解 |
| 一、婚姻法律规范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采取的是登记主义,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未经登记即不能取得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社会历史原因,许多人依习俗举行典礼后,并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可其夫妻关系。这样的情况往往被称为通常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也就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如果事实婚姻 |
| · | 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
| 根据《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应确认不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应属当然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当时的效力。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 |
| · | 事实婚姻有效 无效婚姻白搭 |
| 日前山东省文登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女儿申请宣告生父与继母婚姻无效的案件,被申请人周某因不懂法丧失了遗产继承权,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申请人的生父王某与生母李某于1990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结婚,2000年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2年王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相识,并到云南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王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王某的女儿与被申请人周某因王某的遗产分配产生争执,遂诉请法院确认王某与周某的婚姻无效。 |
| · | 能拿“事实婚姻”说事吗 |
| 同居关系分财产很麻烦 与合法婚姻有明显区别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深圳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大家都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对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的法律并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只是在个别条文中涉及到“同居”的表述。因此,“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是否受法律保护,保护的程度等,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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