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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原告军军与被告兰兰属姨表亲兄妹。二人于1991年10月23日在民和县某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2个孩子。2006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并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同年原告军军诉之民和县法院要求与兰兰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在申领结婚证时却隐瞒了双方的姨表系关系,以欺骗的手段领取了该结婚证,故法院应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案情(二):原告妍妍生于1987年10月15日,被告德红生于1978年1月13日,2005年6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不断。2006年5月10日,原告妍妍诉之民和县法院要求与德红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张妍登记结婚时不满20周岁,离婚时也不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其婚姻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属违法婚姻,故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评析:以上两种类型的案件是均系典型的无效婚姻案件,法院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是正确的。其理由是:《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七条规定:“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禁止结婚”。该案例一中,原告军军与被告兰兰系姨表亲关系,明显属法律规定应依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在案例二中,原告妍妍结婚时不满20周岁,离婚时也不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其婚姻未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和第四款均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上述两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 以上两例案件说明,一些地区的婚姻管理机关工作存在很大漏洞,一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在民风较浓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此种现象还比较严重。二是婚姻管理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其本身法律知识匮乏或执法观念不强,造成把关不严或滥用权力,而随意发放结婚登记证。三是老百姓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只注重民间乡俗,而不遵守法律。因此,为依法贯彻婚姻法,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我们一些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构建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