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女人怎样才能hold住 |
| 现代女人都不甘寂寞,没人愿意只过两点一线、三点一线的简单生活,都喜欢将生活安排得丰富一点,交际圈广一点,被认知度高一点,在家庭、工作、朋友圈、社交等场合,女人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角色,女人怎样才能在各种场合hold住,给自己加分?要做到如下七点: 1、 服装得体。有句老话叫“佛要金装,人要衣装”还有一句话叫“耳听是虚眼见为实”,人际交往,服装是最先映入眼帘的,良好的服饰搭配,提升着你的自信,说明着你的品位,也包含了对对方的尊重,…… |
| · |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 |
| ·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
| 沪民婚发[200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 |
| · |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 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虐待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第三条 预防和制 |
| · |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 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
| 修改决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修改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 |
| ·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 |
| · |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 |
| ·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经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 |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 |
| · | 婚姻法规定那些情形不得结婚 |
| 婚姻法规定那些情形不得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 · | 新婚姻法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 新婚姻法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
| · | 离婚的两种法律途径 |
| 离婚的两种法律途径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因感情破裂离婚,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种为协议离婚,一种为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婚姻的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争议,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既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优点是程序简单,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具体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 |
| · | 产前假的规定 |
| 产前假的规定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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